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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449号

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时代星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时代星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民初4449号原告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3幢6-5,组织机构代码07369413-8。诉讼代表人张卫军,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伯华,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时代星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2号时代星空30-1-1,组织机构代码30520608-5。法定代表人杨越,重庆时代星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敏,女,重庆时代星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季芳,男,重庆时代星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时代星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星空酒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勤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5月6日、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资云峰、王伯华,被告时代星空酒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丽敏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诉称,2014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沙坪坝区华宇广场**楼的时代星空酒店。随后,原告即进场开始施工,并于2015年2月14日前工程完工。工程经被告竣工验收后,于2014年12月25日交付被告使用。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388427元。双方于2015年2月2日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了尾款的支付时间:甲方保证在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50000元,余下58427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此后,被告仅在2015年2月10日前陆续支付了原告44000元,至今尚欠64427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64427元,并以64427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时代星空酒店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签订合同、施工及结算的经过无异议。但双方并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原告直至2015年1月才通知被告使用酒店。被告于2015年3月15日正式使用酒店后,发现厕所多处漏水,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已现金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杨越支付给案外人张卫军代收),现被告仅欠付原告工程款58427元。被告认为,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处理好酒店厕所漏水的问题,否则不同意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也不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时代星空酒店公司(甲方)与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乙方)签订《时代星空酒店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时代星空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华宇广场**楼,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要求和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工期:2014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自合同签订起计算。工程款结算方式:合同总价337276元,该价格为固定包干总价。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30%作为预付款,每分项支付单项完成工程量之相应工程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含预付款),工程决算经甲方审核后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7%,结算工程款的3%作为维修质保金,待工程验收通过一个月内付清(不计息),甲方应支付所有工程款项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方为有效支付。此外,双方还对工程保修、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随后,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基础装修进行了变动,时代星空酒店公司职工杨丽敏对此在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出具的五份工程费用签证单上签字进行了确认。2015年2月14日前,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完工。现时代星空酒店公司已对时代星空酒店进行使用。2015年2月2日,时代星空酒店(甲方)与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依据双方前期华宇广场**楼重庆时代星空酒店项目合同,经双方协商,就重庆沙坪坝区华宇广场**-*-*装修工程,消防工程补充如下:1、乙方方保证该工程质量,并承诺于2015年2月14日全部完工,甲方保证在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五万元整(¥50000.00元),余下工程款共计大写:伍万捌仟肆佰贰拾柒元整(¥58727.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全部付完。2、甲方另外支付甲方合同及签证外金额:五万元整(¥50000.00元),作为消防维护费用,乙方保证该工程不影响甲方正常营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如因消防原因造成甲方停业,行政处罚等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经济损失。3、以上补充条款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如有违反按以上2条款执行”。时代星空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越在甲方署名处签字,湖南得大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乙方署名处加盖了印章,案外人朱辉在乙方代表处签字。另查明,2014年9月18日,时代星空酒店公司(甲方)与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还签订《消防设施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重庆市沙坪坝华宇广场**楼时代星空酒店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采购及安装公司发包给乙方施工等。还查明,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至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现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认为时代星空酒店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认为,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后,被告仅在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44000元,另被告法定代表人杨越转账支付原告项目经理朱越50000元为《补充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消防维护费。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还举示了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以证明其总公司具备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重庆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承接工程,而无需其自身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经本院释明,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坚持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时代星空酒店装修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时代星空酒店公司则认为,其已按《补充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项目经理朱辉工程款50000元,支付原告负责人张卫军消防维护费50000元,仅欠付原告工程款58427元,并坚持在原告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工程款。上述事实,有湖南得大重庆分公司举示的《时代星空酒店装修施工合同》、工程费用签证单、《补充合同》、《消防设施施工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现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现原告经本院释明后,坚持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以此为由提出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值得指出的是,被告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暂不支付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与原告达成解除争议的条款后,至今不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项,系缺乏诚信的行为。原告可以无效合同另案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0元(原告已预交705元),减半交纳705元,由原告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