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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刑初105号

戴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幸某甲,戴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刑初105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丰云,衡山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戴某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11月27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戴春燕,居民。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丰云、被告人戴某甲及辩护人戴春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甲与戴某乙系姐弟关系。幸某甲与蔡良咀系同居关系。2015年9月23日,戴某乙和蔡良咀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幸某甲和蔡良咀到戴某乙家中协商,但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第二日,荣桓镇知塘村村委会干部罗某甲组织幸某甲、蔡良咀一方和戴某乙一方到知塘村1组组长罗竹香家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人戴某甲与幸某甲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戴某甲用拳头殴打幸某甲,并将幸某甲推倒在屋内的小板凳上,造成幸某甲左胸第10、11肋骨骨折。经衡阳市中天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幸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戴某甲于2015年11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纳20000元赔偿押金至衡东县荣桓镇派出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戴某甲作出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某甲诉称,因被告人戴某甲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戴某甲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戴某甲赔偿医疗费8700.64元、误工费6216.3元、陪护人员误工费777.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残疾赔偿金30780.4、鉴定费1110元、交通费4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后期治疗费300元,共计58674.62元。

被告人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同意赔偿合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甲与戴某乙系姐弟关系,幸某甲与蔡良咀系同居关系。2015年9月23日,戴某乙和蔡良咀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幸某甲和蔡良咀到戴某乙家中协商,但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第二日,荣桓镇知塘村村委会干部罗某甲组织幸某甲、蔡良咀一方和戴某乙一方到知塘村1组组长罗竹香家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人戴某甲与幸某甲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戴某甲用拳头殴打幸某甲,并将幸某甲推倒在屋内的小板凳上,造成幸某甲左胸第10、11肋骨骨折。经衡阳市中天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幸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戴某甲于2015年11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纳20000元赔偿金至衡东县荣桓镇派出所。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某甲因被告人戴某甲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7666.04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某甲提供的4张出院后在衡东县中医院门诊内、儿科的医药费发票及湘泵职工医院的收据不予以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7天=350元;护理费:111元/天×7天=777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人民币:9693.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戴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被害人幸某甲住院病历资料及医药费收据;衡阳市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罗某甲、肖某、罗某乙、幸某乙、戴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的证言;被害人幸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人身××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戴某甲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幸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某甲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依照相关法律和现有的证据依法核减,其中9693.04元列入赔偿范围,予以判赔;对于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年满66周岁,且未向法庭提供其误工收入状况证明,故对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后期治疗费,因其已向本院提交后期治疗的医药费发票,本院也经核实后在医疗费中予以判赔,对其要求重复赔偿后期治疗费的请求不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戴某甲表示愿意超出法院判赔的范围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某甲的经济损失,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某甲经济损失四万七千元,这是被告人戴某甲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人戴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衡东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戴某甲是否可以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被告人戴某甲平时为人表现较好,再犯罪风险低,村干部及村民均表示其实行社区矫正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无不良影响,同意接受其在社区进行教育和矫正。故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衡东县司法局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戴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本院对该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戴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某甲经济损失47000元。[此款(含预交在衡东县荣桓派出所的20000元)提存在衡东县人民法院账号。]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芬芬

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

人民陪审员  吴早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陈小丽校对责任人:刘芬芬打印责任人:陈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