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5214号原告周传学,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上海僅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传学与被告上海僅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吾德
审 判 员 陈雪琼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