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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特25号

尹岩晴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尹岩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7民特25号申请人尹岩晴,内蒙古自治区,武钢北湖源达金属加工厂职工。申请人尹岩晴要求宣告桂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尹岩晴诉称:申请人的丈夫桂杰于2011年5月25日离家出走,出走时精神恍惚。申请人遂于2011年5月28日15时报警,但至今杳无音讯,故申请人现申请宣告桂杰死亡。经查:桂杰,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原武汉化学工业区建设卫生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1街71门1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尹岩晴与被申请人桂杰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桂杰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尹岩晴曾多方寻找,但一直无桂杰的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8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桂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桂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桂杰自走失之日至今五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尹岩晴作为桂杰的配偶,现申请宣告桂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桂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倩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