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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607号

周文君、吴文祝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周文君,吴文祝,陈锦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6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君。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本院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0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文祝。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5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锦喜。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5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君、吴文祝、陈锦喜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如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君、吴文祝、陈锦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至4月5日间,被告人周文君在瑞安市马屿镇××村被告人吴文祝经营的小店内,召集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1万元抽取300元或500元的头薪,共抽得头薪人民币2万余元。其间,被告人吴文祝提供赌博场地;被告人陈锦喜于2016年4月4日、4月5日受雇帮助抽头薪,期间该赌窝抽取头薪8000余元。2016年4月5日晚上,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吴文祝、陈锦喜及多名参赌人员。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周文君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文君、吴文祝、陈锦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1、洪某1、张某、池某、胡某、蒋某1、阮某、洪某2、叶某、陈某1、吴某2、蒋某2、吴某3、吴某4、谭某、陈某2、谢某、沈某、吴某5、吴某6、涂某、吴某7、周某1、吴某8、洪某3、杨某、陈某3、洪某4、吴某9、刘某、吴某10、吴某11、陈某4、吴某12、吴某13、吴某14、洪某5、吴某15、缪某、周某2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保证金存缴凭条,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罚没财物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君、吴文祝、陈锦喜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文君系主犯,被告人吴文祝、陈锦喜系从犯,对被告人吴文祝、陈锦喜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文君能自首且已退赃,被告人吴文祝、陈锦喜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吴文祝、陈锦喜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文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二、被告人吴文祝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锦喜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周文君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扣押于公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黄启山人民 陪 审员 刘秋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李 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