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2445号申请执行人蒋明生,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龚俊杰,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751号原告蒋明生被告龚俊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龚俊杰名下的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枣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龚俊杰开户的银行账号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75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海
审判员 张钢
审判员 顾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