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762号
原告:杨某,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某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国家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邴某。
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某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彭卫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