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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368号

薛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368号

原告:薛某某,女,汉族。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审判员  巨征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