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702号
原告:乔志红。
被告:李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志红诉被告李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志红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吉星
人民陪审员 吴彦川
人民陪审员 周会娟二O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