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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702号

乔志红与李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志红,李志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702号

原告:乔志红。

被告:李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志红诉被告李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志红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吉星

人民陪审员  吴彦川

人民陪审员  周会娟二O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