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356号之一
原告:李金凤,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阳县粮食局退休职工,住安阳县。
被告:张娜,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敏,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飞,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李金凤与被告张娜、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李金凤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金凤负担。
审 判 长 史军峰
审 判 员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程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