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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356号之一

李金凤与张娜、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金凤,张娜,孙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356号之一

原告:李金凤,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阳县粮食局退休职工,住安阳县。

被告:张娜,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敏,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飞,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李金凤与被告张娜、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李金凤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金凤负担。

审 判 长  史军峰

审 判 员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程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