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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2561号之三

申请人付小玲诉被申请人张陆军、杨虎、袁海平、郝宽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小玲,袁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561号之三申请人付小玲,女,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无职业。被申请人袁海平,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付小玲诉被申请人张陆军、杨虎、袁海平、郝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小玲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袁海平所有的蒙K18D**号车辆。担保人高涛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杭锦东街南景致花园3-1-101号房产(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产字第1537**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小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袁海平所有的蒙K18D**号车辆;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高涛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杭锦东街南景致花园3-1-101的房产。案件申请费1157元,由本案被告张陆军、杨虎、袁海平、郝宽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