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328号罪犯毛师锦,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师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毛师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毛师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师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二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毛师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师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