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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277号

赵丙仁与魏代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丙仁,魏代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277号

原告:赵丙仁。

被告:魏代堂。

原告赵丙仁与被告魏代堂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2016年8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丙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兆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