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277号
原告:赵丙仁。
被告:魏代堂。
原告赵丙仁与被告魏代堂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2016年8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丙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兆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