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5811号

潘江东与东阳市白云小马汽车配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江东,东阳市白云小马汽车配件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811号

原告:潘江东。

被告:东阳市白云小马汽车配件店。经营者:马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江东与被告东阳市白云小马汽车配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江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甘 震

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

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