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1执802号刘中义:你(单位)与马后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后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赔偿马后申15126.08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89元,鉴定费1300元,执行费127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