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沙区天宇化纤纺织厂,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铁南华丰委116组(齐富便道***号)。法定代表人朱春香(已去世),该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朱昌福,该厂实际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光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富便道2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787274-8。法定代表人陈培荣,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龙沙区天宇化纤纺织厂为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龙龙沙区新光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龙沙区天宇化纤纺织厂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沙区天宇化纤纺织厂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沙区天宇化纤纺织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龙沙区天宇化纤纺织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春良
审判员 戚丽英
审判员 李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子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