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22民初1562号

曾宪伟诉孙良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曾宪伟,孙良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562号

原告:曾宪伟,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职员,现住通榆县。

被告:孙良玉,男,199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伟诉被告孙良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良玉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宪伟撤回对孙良玉的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文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