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995号原告陈灿姜,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陈遵瑞,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郑爱英,女,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
原告陈灿姜与被告陈遵瑞、郑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福清市公安局已于2016年7月19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陈遵瑞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本案借贷行为亦可能涉嫌该罪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灿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7元,退还原告陈灿姜。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季胜
代理
审判员 翁秋英
代理
审判员 林 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伟鹰附页:
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发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