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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恢263-2号

童少华与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少华,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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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263-2号申请执行人童少华。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童少华与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