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282号
原告:岳增超,男,汉族。
被告:郝小国,男,汉族。
被告:李立华,女,汉族。
被告:河南省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李功合,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中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武陟县。
负责人:金小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金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增超与被告郝小国、李立华、河南省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增超于2016年8月24日以其将有关证据丢失,无法就其损失提供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增超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增超撤回对被告郝小国、李立华、河南省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增超负担。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亢德申
人民陪审员 刘百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