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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701号

陈华平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701号罪犯陈华平,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江中法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28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陈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次;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份子;2015年9月违反劳动改造行为规范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建辉

审 判 员 钱  伟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