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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2052号

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052号原告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64号。法定代表人伍尚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池海,该公司职员。被告曾文娟,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的受理费25元,由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彰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