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068号罪犯郑层。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了(2010)西少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7月16日交付执行,2014年4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6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2014、2015年度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层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郑层系累犯,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卜嘉良
审判员 吕 玲
审判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