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24民初2104号原告姜延东。被告吕华。
原告姜延东与被告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威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延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延东诉称,2014年9月27日,被告吕华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嗣后我找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吕华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被告吕华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嗣后,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欠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中,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吕华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对此笔债务应予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华偿还原告姜延东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威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