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梁斌,市民。被执行人韩晓兵,市民。被执行人王丽丽,市民。本院在执行梁斌与韩晓兵、王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韩晓兵、王丽丽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晓兵、王丽丽的银行帐户金额共13507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昌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世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