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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5521号

徐X与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5521号申请执行人徐X,女,1983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XX,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徐X与李XX租赁合同纠纷(2016)京0112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一套,但该房屋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XX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X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李XX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案件终结后如被查封房屋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