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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执91号

宜宾天原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钢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宾天原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钢管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中储特种管材(江阴)有限公司,殷月潮,殷建飞,黄强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9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天原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下江北中元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剑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贾永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88号11号10楼。法定代表人殷建飞,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泸太路6188号。法定代表人黄强妹。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虹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殷建飞,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储特种管材(江阴)有限公司(原江阴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峭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曹慧梅。被执行人殷月潮,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殷建飞,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黄强妹,女,1962年6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案由:买卖合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天原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钢管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中储特种管材(江阴)有限公司(原江阴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殷月潮、殷建飞、黄强妹的银行存款35093882元(或其他应收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晓天

审判员  孟 军

审判员  税长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