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496号罪犯吴敏忠,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敏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20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吴敏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敏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4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嘉奖,2015年5月24日因脱离互监组扣2分,已缴纳罚金8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敏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敏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建 扬
审 判 员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