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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财保28号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优派能源(拜城)煤业有限公司、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优派能源(拜城)煤业有限公司,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财保28号申请人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拜城县。法定代表人吐尔孙江·阿不都瓦依提,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优派能源(拜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法定代表人王明全,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阜康市。法定代表人王明全,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秦军,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优派能源(拜城)煤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住拜城县。申请人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优派能源(拜城)煤业有限公司、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2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等价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优派能源(拜城)煤业有限公司、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秦军的银行存款216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利害关系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阿布来提

代理

审判员 孙 朝 红

代理

审判员 李 克 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