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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4317号

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4317号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4号1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1075842818297。法定代表人贺泰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钢,该公司员工。被告代玉芳。本院在审理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惠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章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