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更字第1076号罪犯赵春成,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春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赵春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赵春成获得嘉奖32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该犯已全部履行完财产刑,其居住地市司法局于年月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春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春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宣判日期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慕恒
审 判 员 吴健英
人民陪审员 叶长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雪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