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004号罪犯蒋清国,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03年7月28日作出(2003)文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清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蒋清国及同案被告人郑及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1810号刑事判决,对其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9年9月8日、2011年12月28日、2014年10月21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三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清国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4日至2016年2月23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清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皓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代理
审判员 钱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