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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1026号

原告宜章天子山庄园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树华、第三人宜章县天塘镇樟门塘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宜章天子山庄园有限公司,谢树华,宜章县天塘镇樟门塘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1026号原告宜章天子山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天塘镇樟门塘村6组。法定代表人谢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树华,男。第三人宜章县天塘镇樟门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天塘镇樟门塘村。负责人谢武军,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天子山庄园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树华、第三人宜章县天塘镇樟门塘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天子山庄园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谢树华、第三人宜章县天塘镇樟门塘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宜章天子山庄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章天子山庄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天子山庄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文

代理

审判员  楚 健

人民陪审员  李孟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祝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