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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2675号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章竹珺,鄢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2675号

原告:章竹珺,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泠,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俊,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章竹珺诉被告鄢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章竹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章竹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竹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章竹珺负担。

审判员  陈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珅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