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568号之一原告崔博,男,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张红艳,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景云,男,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郭利生,女,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博诉被告卢景云、郭利生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博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6元,由原告崔博承担。
审判长 刘红坡
审判员 马 强
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