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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568号之一

崔博与卢景云、郭利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博,卢景云,郭利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568号之一原告崔博,男,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张红艳,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景云,男,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郭利生,女,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博诉被告卢景云、郭利生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博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6元,由原告崔博承担。

审判长  刘红坡

审判员  马 强

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