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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711号

万某某与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浙江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某某,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浙江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某某管理中心,江西省某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711号

原告:万某某,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住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825816。

委托代理人:涂远都,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605110211。

被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7475F。

法定代表人:熊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毅,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821375。

被告:浙江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文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1/20)。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新世界广场A座1701号。

法定代表人:徐保根。

被告:江西省某某管理中心,住所地:南昌市福州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南。

被告:江西省某某局,住所地:南昌市福州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晏驹腾。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浙江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管理中心、江西省某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万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某某承担9065元,退回原告9065元。

审 判 长  熊 娟

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

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