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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104号

潘椅平与刘文杰、陈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椅平,刘文杰,陈翠菊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潘椅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文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翠菊,女,汉族,系刘文杰妻子。本院在执行潘椅平与刘文杰、陈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另案已对二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进行冻结,本案已做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等待另案执行完后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王国荣

审判员  白振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卫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