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雷继墨,壮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韦炳果,壮族,住所地柳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韦炳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炳果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韦炳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炳果有一套位于广西柳江县拉堡镇XXXXXX房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炳果与陆慧明共同共有的位于广西柳江县拉堡镇XXXXXX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柳江县江房权证字第××号、柳江县江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少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