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362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法定代表人霍振峰,行长。被告夏邑县神工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美荣,经理。被告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天江。被告孙美荣。被告宿建西,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夏邑县神工笔业有限公司、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孙美荣、宿建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