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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民初727号

XX与黄石金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黄石金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727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周海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金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中窑湾4-28号。法定代表人张水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谈云富,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黄石金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