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727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周海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金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中窑湾4-28号。法定代表人张水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谈云富,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黄石金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