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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2251号

许明火与陈培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明火,陈培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251号

原告:许明火,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安溪县。

被告:陈培聪,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许明火与被告陈培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许明火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明火以被告一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明火负担。

审判员  蔡兴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煌燃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