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3民初308号原告邓顺刚,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海南朗坤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法定代表人徐珍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桂英,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行贵,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顺刚诉被告海南朗坤物联网有限公司、李行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顺刚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顺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邓顺刚负担。
审 判 长 李 劲 松
人民陪审员 符 厚 文
人民陪审员 黄 桂 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温 健
书 记 员 王 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