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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4808号

迁西县艳顺幼儿园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迁西县艳顺幼儿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4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50356-5。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唐山金融大厦*座**层。

负责人:曹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迁西县艳顺幼儿园。组织机构代码:59357798-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白庙子乡八里铺村。负责人,徐中艳,该园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超楠,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10日,原告迁西县艳顺幼儿园为冀B×××××号大型专用校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108000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5月2日零时起至2016年5月1日二十四时止。2015年10月23日8时许,原告雇佣的司机王金驾驶冀B×××××号大型专用校车行驶至迁西县白庙子乡八里铺村路段,撞到公路限高杆上,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0月23日,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迁公交证字(2015)第0286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5年11月2日,经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冀B×××××号大型专用校车损失为35102元,开支鉴定费1400元。经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冀B×××××号大型专用校车损失为35102元,被告认为车辆损失公估数额过高,既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原告诉请的车损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支付的公估费1400元,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迁西县艳顺幼儿园与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迁西县艳顺幼儿园为冀B×××××号大型专用校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108000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对原告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事故损失应予赔偿。属于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36502元(车辆损失35102元+公估费1400元),未超过108000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限额,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原告36502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迁西县艳顺幼儿园事故保险金人民币3650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判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评估为35102元,上诉人委托鼎源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公估损失为20510元,根据双方公估价格被上诉人的公估价格过高,且无维修发票佐证,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交的评估报告确认车辆损失依据不足。公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迁西县艳顺幼儿园答辩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公估报告是现场勘验后作出的,上诉人的评估报告是依据照片作出的,要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交事故车辆损失公估数额过高,但一审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时被上诉人又提交了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对事故车辆损失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依据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认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妥。故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素霞

代理

审判员  李贵志

代理

审判员  赵君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铭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