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3222号
原告:迁安市航启汽车租赁处。
法定代表人:刘文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向华,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中坡,农民。
被告:葛兆飞,农民。
原告迁安市航启汽车租赁处与被告刘中坡、葛兆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迁安市航启汽车租赁处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航启汽车租赁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航启汽车租赁处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迁安市航启汽车租赁处负担。
审判员 冯光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