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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3222号

迁安市航启汽车租赁处与刘中坡、葛兆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迁安市航启汽车租赁处,刘中坡,葛兆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3222号

原告:迁安市航启汽车租赁处。

法定代表人:刘文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向华,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中坡,农民。

被告:葛兆飞,农民。

原告迁安市航启汽车租赁处与被告刘中坡、葛兆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迁安市航启汽车租赁处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航启汽车租赁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航启汽车租赁处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迁安市航启汽车租赁处负担。

审判员  冯光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