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639号之一黄惠平与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恒业丰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仲裁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55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惠平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黄惠平。对剩余债权人民币七十七万一千二百一十三元九角四分及相应的利息尚未受偿;因被执行人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恒业丰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对权利人黄惠平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黄惠平发现被执行人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恒业丰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55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张浩执行员 陈海川执行员 周 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