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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6772号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树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王树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民初6772号

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彭军,系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年,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特别授权。电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新建,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丰县,一般代理。

被告:王树晖,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新建、被告王树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采暖费1681.02元;2、给付违约金393.3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供热,欠交被告上述热力费,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如所请。王树晖辩称,欠费情况属实,但原告供热不达标,不同意交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供热,被告欠交原告2016-2017年度热力费1681.02元。原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违约金,自2017年4月11日至8月10日,计32.78元(1681.02×4.875‰×4)。

本院认为,被告接受原告供热,应当支付欠交的2016-2017年度热力费1681.02元。被告抗辩供热温度不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未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违约金32.7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树晖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7年度热力费1681.02元,违约金32.78元。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20.65元,原告自行承担4.3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李庄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