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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执77号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永新、龙子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永新,龙子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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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77号申请执行人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法定代表人冯国坚,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梁永新,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415。被执行人龙子英,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324。关于申请执行人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永新、龙子英合同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民渔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借款本息8358.05元,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2016)粤1225执77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永新、龙子英在本辖区内有银行存款、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本条件。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目前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7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托权

审 判 员  区晓曦

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捷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