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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432号

李某某与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租赁费60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支行有存款,根据(2016)陕0825执143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支行的存款3014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并根据(2016)陕0825执1432-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支行的账户(账号:2610090601021703131)予以冻结,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万 林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