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36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闵华。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扬州市人防服务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石塔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飞,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邰文正。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窦有才。一审
被告:张军平。再审申请人闵华与被申请人扬州市人防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人防公司)、邰文正、窦有才、一审被告张军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民终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闵华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为:1.撤销二审判决并改判;2.判决人防公司按照司法鉴定的评估以10年折价向闵华赔偿损失1436501元、漏算5年折价的损失721400元、未交接物品的损失333664元、我方对徐海林承担的违约赔偿金6万元以及上述款项自2009年元月至今的利息损失;3.判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4.人防公司无法偿还上述款项,窦有才、邰文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二审法院关于三项事实的认定均有错误,一是认定人防公司对四方协议中关于返还浴场资产的约定不知情,二是认定人防公司与闵华的租赁合同于2006年1月8日已经解除,三是认定人防公司与邰文正约定以浴场资产抵偿债务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的认定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反,二审法院又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明显相互矛盾。二审法院的认定事实与查明的事实存在下列不一致之处:1.根据重审庭审第三次证据交换笔录,人防公司佘书记陈述,闵、邰等四人在四方协议谈好后,在张军平的办公室把佘福宽找过去讲,浴场由闵转让给邰,让佘跟邰签订租房协议。一开始没有看到2016年1月6日的转让协议,后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才知道。邰文正陈述,在张军平办公室,佘书记知道跟闵华要钱的人多,是临时将浴场转到我头上来,我没有这么多钱受让,佘书记知道该转让是应付要债的。人防公司为了维护场所经营,为了安稳拿到租金,在经营期间我们也能拿到闵华欠我们的债务,这是大家协商好的事情。2.根据重审庭审第三次证据交换笔录,人防公司佘书记陈述,在奥丽思执照吊销后,由闵华个人与人防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记账凭证上反映每年交租金的主体在2005年之前是闵华,后来就是卢浮宫浴场。3.根据二审判决书和重审庭审第三次证据交换笔录,邰文正陈述,在浴场承包人于2007年欠缴承包金和租金的情况下,由窦有才与人防公司接触,决定将浴场转给窦有才的朋友刘震宁承包,人防公司并且私下和刘签订了协议。窦有才和人防公司让我出面,我当时不肯,欠缴房租的责任在承包人不在浴场方,我们也无权私下处置闵华在浴场的一切财产。但是人防公司说这是形式可以搞活大家,到时候还是要把浴场还给闵华。2009年元月闵华要求归还浴场,我已如实把2007年7月25日假协议的真相告诉了他。2007年7月25日我与人防公司签订协议时,是窦有才拿事先拟好的协议,在佘书记没有在场的情况下让我直接签字的。这份假协议没有佘书记签名也没有盖章。人防公司佘书记陈述,2007年7月25日的协议内容是窦有才起草的。人防公司对于2009年2月10日为闵华出具加盖公章的《说明》陈述,浴场2007年欠下半年房租3万元,2008年欠6万元,该款属吕、刘所欠。同意浴场截止目前为止所欠房租按1万元收取,所欠水费5000元作为优惠不收取。浴场重新开业由其法人代表闵华直接与人防办公室相互协商。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人防公司与邰文正于2007年7月25日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人防公司于2009年所出具的《证词》和《说明》,已经否认了该协议的真实性,证明闵华是浴场资产实际权利人。综上,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不能认定人防公司对四方协议中关于返还浴场资产的约定明知。根据闵华所指引的证据,目前仅能证明人防公司的书记佘福宽知道签订四方协议这件事,没有证据证明佘福宽已经知道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至于邰文正关于人防公司明知返还资产约定的陈述,并不能约束人防公司本身,特别是邰文正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所做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闵华主张人防公司明知四方协议中作出的返还资产的约定不能成立,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次,二审法院认定人防公司与闵华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06年1月8日解除并无不当。虽然本案中最初的租赁主体是闵华或其开办的经营实体,但是其后闵华将浴场转让他人,并从人防公司领回了租赁保证金,以后支付租金和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均不再是闵华本人。人防公司也与浴场的受让主体邰文正签订了新的《石塔桥南防空地下室使用协议书》。从闵华提供的人防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出具的《说明》的内容上来看,也没有人防公司认可原租赁合同没有解除的内容,相反,人防公司认为,如果浴场重新开业,要由闵华直接与人防办公室进行协商,更加表明原租赁关系已经终止。第三,本案认定人防公司与邰文正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缺乏证据证明。人防公司与邰文正约定以卢浮宫沐浴广场资产抵偿债务,系在邰文正合法占有相关财产之后,没有证据证明人防公司明知邰文正的处置行为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特别是邰文正处置闵华的财产以四方协议的约定为依据,是否构成侵权尚无定论,根据四方协议的约定,如果闵华不能在三年后偿还欠邰文正等三人的债务,邰文正等三人有权转租或者出让浴场,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在二审法院认为邰文正与闵华关于四方协议的纠纷应另案处理情况下,本案中尚不能确认邰文正处置财产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当然更不能认定人防公司与邰文正恶意串通和共同侵权。综上,闵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闵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军
代理
审判员 左其洋
代理
审判员 杨红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