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17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单位负责人李智亮,职务行长。地址原平市前进西街329号。被执行人李有仁,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崞阳镇上王庄村人,农民,住本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申请执行李有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原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有仁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5)原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芳 来自